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与专业特色,加快学科交叉融合,推进“四新”建设,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以外,围绕某个特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微专业的专业名称可在目录内,也可不在目录内。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促进学生跨学科知识能力的交叉融合,培养能够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专业素养和行业从业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升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匹配度。完成微专业课程学习并达到要求者,学校颁发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归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微专业建设整体规划,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微专业申报、评审、结项验收工作;
(三)指导微专业的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工作;
(五)参与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五条 微专业所在学院为建设主体,承担主体建设责任,纳入各学院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建设研究和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三)负责微专业报名、录取与注册工作;
(四)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执行微专业授课安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制定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由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建设与改革以及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微专业立项评审,列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八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教学团队开展申报,项目以负责人所在学院为建设主体,教务处统筹协调,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边建设、边运行”原则施行,建设期原则上为2年。
第九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争取社会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共建校企课程,促进学生适应行业及职业岗位新需求,提炼行业所需的核心能力,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条 微专业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原则上依托现代产业学院或校级优势特色专业或省级及其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体现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内涵。
(二)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者,条件可适当放宽),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
(三)微专业团队成员由来自两个及以上学科或专业的专职教师组成,鼓励和支持微专业教学团队吸纳行业相关专家参与。
(四)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准, 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符合立项建设基本条件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发布的微专业立项建设通知,向教务处提交《九江学院微专业建设申报书》《九江学院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九江学院微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原则上每个学院至少立项建设1个微专业,含多个学科的学院按学科数立项。
第四章 运行与实施
第十二条 微专业招生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选修两个微专业。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微专业报名工作,各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招生宣传、选拔、录取、注册等,原则上申请修读学生20人以上方可开班。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微专业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未按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2个学期,最长不超过3个学期。每个微专业需开设5-8门课程,每门课程原则上2-3学分,总学分10-20学分,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按16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按32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课程按1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微专业的教学管理统一纳入学校教学管理平台,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方式,课程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30%,且课程考核原则上须采取线下形式。教材由学生根据学院开课要求自行准备,学校不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微专业开班后学生一般不退课(退读),确有特殊情形不能完成修读的,需于当学期开课前一周提交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退课(退读)。无故退课(退读)者,后续不得申请其他微专业的修读。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 微专业课程应遵循“两性一度”标准,强化过程管理,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过程性考核占总评比例不低于50%,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课程学习要求,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微专业修读课程所获学分不可转换为本科主修专业课程学分。未能完成微专业修读的学生,其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可替代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非限选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学生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可安排一次补考,不安排重修,补考不合格者终止修读微专业。
第二十条 微专业结业及学习证明书的发放:
(一)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提出结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微专业课程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学习证明书。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在学院自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对微专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微专业方可继续招生,不达标的则终止招生,获批项目予以撤项。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验收主要内容及相应标准如下:
(一)教学与管理团队。教学团队坚持立德树人,师德师风良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与水平高,教学特色鲜明;能常态化开展微专业建设与教研活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具有完整、规范的微专业管理档案材料。
(二)教学内容。课程内容体现跨学科特点,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规律,能及时将跨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研教改成果引入教学;课程具有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符合“四新”发展新要求及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趋势。修订完善课程大纲和教案。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突出 OBE 理念,采用线上、线上线下混合、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教学资源。能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有效、先进、前沿的文献资料;择优选用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或高水平自编教材,每个微专业至少建设1部校级以上教材,或获批1个校级及以上校企合作课程等教学建设项目。
(五)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积极开展教学评价改革,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考核方式灵活多样,具有启发性,侧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考核要求清晰明确、导向性强,评判公正规范。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每个微专业提供3万元建设经费,立项并开班后下拨2万元,项目验收后下拨1万元。鼓励学院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微专业建设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批立项的微专业,负责人及其教学团队在学校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成果奖、教学团队建设、虚拟教研室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等各类教学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二十五条 获批学校立项的微专业,按教学改革项目认定教研工作绩效;微专业课程教师教学工作量纳入年度教学工作绩效认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