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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4-22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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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在委党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委安全生产工作,研究  制定有关政策,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党组领导、安委会统筹、业务处室管理、行业自律、医疗卫生机构主责、职工参与、基层末梢执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委安委会设主任1名,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委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行业管理职责、保障支撑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处室,安全生产任务较重以及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的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医疗应急处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医疗应急处的委领导担任。

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按程序报批后,以委函形式印发通知。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关接任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第二章基本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生产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统筹协调行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在行业规划、业务政策、规章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落实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安全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坚决克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筑牢行业安全生产防线。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决摒弃和杜绝将业务职能与安全责任相割裂分离的思   想观念,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统一,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各处室、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各成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定”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开展的工作、举办的活动,应当同时承担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职责分工

委安委会在委党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全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分析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委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四)按照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处室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职能交叉和新任务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协调落实监管职责,必要时 提请委党组明确监管责任。

(五)按照省安委会要求,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处室、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下同)。

(六)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委安委办在委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委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与省安委办协调联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委安委会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开展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向委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工作研究。

(五)研究提出委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跟踪督促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综合性培训和重要活动,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七)承办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督查、检查(含各类机构)和综合性培训等工作,组建专家队伍,支撑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服务。

(八)牵头做好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九)承办委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

(一)医疗应急处承担委安委办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委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二)办公室负责督办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委有关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协助督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事项;配合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为配齐建强安全生产工作力量提供支撑;将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落实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履职评定、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制度。

(四)规划处负责在拟定行业规划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引和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省本级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省本级在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支持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负责完善委机关和预算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向省财政厅申请对委预算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财政补助;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外请专家有关费用。

(六)政法处负责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地方标准,在年度制修订计划中优先纳入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建议。

(七)医政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不含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下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物品处置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导在医疗机构准入、评审等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八)基层处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性物品处置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九)科教处负责指导卫生健康单位科研平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监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继续教育。

(十)老龄处负责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妇幼处负责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放射性物品处置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十二)职业健康处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起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相关规章,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健康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十三)人口家庭处负责在推进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宣传处负责在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时,纳入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内容;支持有关处室、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开展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监测工作,指导处置相关重大舆情事件,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十五)机关党委负责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督促有关单位党组织依法依规依纪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十六)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中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物品处置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在中医医疗机构准入、评审等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十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负责指导疾控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疾控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疾控机构开展放射性物品处置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导各地抓好疾控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委机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抓好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助开展对在昌省直卫生健康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做好委自管职工住房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省卫生健康监测评价中心负责医疗安全政策研究,提出医疗安全改进计划,组织开展医疗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医疗安全风险信息化监测评价,开展医疗服务投诉和医疗纠纷监测分析。

(二十)委机关、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省计生协其他处室: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原则,对口负责所联系的委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参与调查处理卫生健康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三定”规定、《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处室、单位(含所属下级单位)、本条线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生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参加委安委会、委安委办组织成立的工作专班,接受省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以及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等重大工作任务;落实委安委会、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机制

(二十二)建立会议制度。委安委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委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 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委安委办 研究提出,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形成纪要,印发成员单位。

委安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安委会专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 由委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会议议题由委安委办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委安委办提前征求相 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

建立联络员制度。委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 1 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同时作为委安委办成员,承担联络工作。联络 员会议由委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 按程序报批。

 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理论知识学习,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建立督查检查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统一部署,依法依规以省卫生健康委名义或委安委会名义开展安全生 产检查,指定委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选派成员单位干部、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结束后形成报告,按程序呈报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对检查发现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问题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及时 督促有关处室、地方、单位向委安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建立常态化条块检查指导机制。委安委办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和 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总结推广联系单位经验做法。委安委会成员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 署、同推进、同检查,督促指导本条线领域监管对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督促落实好闭环整改。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闭环整改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交办督办、整改管控、验收复核、问责问效 ”的闭环管理流程,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实行台账清单管理、现场交办;隐患单位按照“一隐患一方案 ”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隐患治理完毕后, 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验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反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由委安委办定期调度整改情况,经委安委办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确认整改完毕。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等方式推动整改进度,发现失职渎职的提请追责问责。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压实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抓实各地、各单位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起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责任链条,对出现严重管理问题地方、单位,督促抓 好对照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日常安全管理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情况、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情况、突发事件紧 急信息报送等实行一地一档、一院一档、动态更新,为安全生 产工作责任落实精准“画像 ”,并作为各地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考 核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校验的重 要依据。

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隐患、重特大及典型事故教训, 向各处室、单位进行警示提醒,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推诿扯皮的处室、单位,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调度掌握、综合分析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委安委会和省安委办报告1次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和省安委办临时交办任务,根据实际情况随 时报告。

推进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深度融入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提升灾害防治、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五章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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